死亡注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海州区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死亡注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0902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700K124991587400070902200003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700K124991587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连云港市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13号海州公安综合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一般为:7月中旬-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死亡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二)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理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身份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收回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增补依据
  •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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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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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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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29号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8-86293000
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网址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办理地点
  • 连云港市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13号海州公安综合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
咨询方式
  • 0518-11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