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9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6014262626N4000119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等。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6014262626N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连云港市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7号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一般为:7月中旬-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取水许可审批需具备如下条件: (1)取用水用途或建设项目的说明及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及批准文件); (2)按规定填写的申请书(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表)》;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4)当建设项目取用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它文件; (5)联合兴办取用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委托书; (6)改扩建项目需提交已建项目取用水监督管理情况,包括计量设施安装、计划用水管理、规费缴纳等(由已建项目取用水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7)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9)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10)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登记单复印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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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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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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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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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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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一式二份)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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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取水材料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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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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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符合要求,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送达《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资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做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作出批准决定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准予取水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准予取水许可决定书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8-8158099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1580997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 |
电话 | 0518-80307958 |
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29号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8-86293000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
网址 | 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