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16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6014262626N400012016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6014262626N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连云港市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7号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一般为:7月中旬-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农药管理条例》(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农药经营许可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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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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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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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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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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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材料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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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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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
8 |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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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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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农药管理条例》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2 | 受理 | 0.5工作日 | 《农药管理条例》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符合要求,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0.5工作日 | 《农药管理条例》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做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制证发证 | 0工作日 | 《农药管理条例》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8-8158187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1581881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 |
电话 | 0518-80307958 |
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29号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8-86293000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
网址 | 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