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中介服务 | 无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6014262626N432036400200001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6014262626N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需要立案吗
答:
需要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8-83086767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8-815818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