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3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6014267195J4000123018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现场审核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6014267195J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连云港市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4号卫健委综合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一般为:7月中旬-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从事集中式供水(生产),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首次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水处理工艺简述及简图、供水覆盖区域图; (四)生产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册、检验仪器设备清单、检验项目清单、供水范围内加压泵站清单; (五)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清单; (六)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从事集中式供水(生产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首次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水处理工艺简述及简图、供水覆盖区域图; (四)生产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册、检验仪器设备清单、检验项目清单、供水范围内加压泵站清单; (五)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清单; (六)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末梢水水质常规项目检验报告(放射性指标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从事集中式供水(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首次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供水覆盖区域图; (四)生产设备清单、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及检验项目清单(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并提交委托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规定的合同); (五)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清单; (六)出厂水和末梢水的水质常规项目检验报告(放射性指标不作要求); (七)经营单位与供水生产单位签订的供水合同及供水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从事分质供水,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首次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制水间平面布局图、水处理工艺简述及流程简图、供水系统图; (四)生产设备清单、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及检验项目清单; (五)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清单; (六)符合《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DB32/761)的设备出水和末梢水水质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申请延续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延续申请);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供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场地及生产场所布局、生产设施设备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四)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清单; (五)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提交近一年内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经营)提交近一年内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水质常规项目检验报告(放射性指标不作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经营)提交近一年内的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常规项目检验报告(放射性指标不作要求),分质供水单位提交近一年内的符合《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DB32/761)的设备出水和末梢水水质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请变更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变更申请);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变更情况说明、变更后的相关证照复印件或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补发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注销申请);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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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生产或生产经营提供)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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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经营单位与供水生产单位签订的供水合同及供水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类别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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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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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生产设备清单、仪器设备清单、检验项目清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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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水处理工艺简述及流程简图(经营类别不需提供)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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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或生产经营提供)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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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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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首次申请)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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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9 |
供水范围内加压泵站清单(生产或生产经营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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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0 |
出厂水水质常规项目检验报告(放射性指标不作要求,经营类别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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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1 |
末梢水水质常规项目检验报告(放射性指标不作要求,经营或生产经营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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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2 |
符合DB 32/761的设备出水和末梢水水质检验报告(分质供水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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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3 |
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供水覆盖区域图(分质供水为供水系统图)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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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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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证发证 | 0.3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2 | 审查 | 0.5工作日 | 根据《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 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 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 准决定。 |
3 | 受理 | 0.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4 | 申请 | 0.1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 果送达方式。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卫生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卫生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204项 项目名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住建部、国家卫计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省卫生厅苏卫监督〔2007〕49号) 十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供水单位应按本程序,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延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编号不变。 十二、供水单位需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名称(指生产地点、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变者)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供水单位的变更申请;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卫生许可证原件。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重新发给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8-80301234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投诉:0518-80322000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 |
电话 | 0518-80307958 |
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29号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8-86293000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
网址 | 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