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502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6014267224X4320105025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海州区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6014267224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连云港市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3-A07号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一般为:7月中旬-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幼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交通、消防、环保、日照及其他选址要求;学龄前儿童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以及设施、设备配备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苏教基〔2004〕28号: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准予注册: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胞与内地合作办园(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具备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二.举办者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正本);3.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4.拟办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5.拟办园、所的场地证明;6.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证明;7.符合法规的拟办园、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8.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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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课程实施方案与主要教育资源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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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拟办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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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房屋安全合格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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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消防安全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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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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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拟办园、所的场地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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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拟办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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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拟任园长及拟聘用人员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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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9 |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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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0 |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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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11 |
申请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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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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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2 | 受理 | 0.1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符合要求,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0.9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做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制证发证 | 0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公办幼儿园发批文,民办幼儿园发办学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公办幼儿园发批文,民办幼儿园发办学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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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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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咨询方式 | 0518-8308682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3086802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 |
电话 | 0518-80307958 |
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29号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8-86293000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
网址 | 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