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5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6014267224X432100500500001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海州区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6014267224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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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8-8308681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3086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