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海州区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5046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70601427164564000125046002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现场核查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连云港市海州区应急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706014271645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连云港市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2号应急管理局综合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一般为:7月中旬-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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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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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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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零售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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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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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决定 0.4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决定书》和 《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不 予批准决定书》
2 审核 0.5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 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 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 准决定
3 受理 0.1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 增补依据
  •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8-8056066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5606353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
电话0518-80307958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29号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8-86293000
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网址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办理地点
  • 连云港市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2号应急管理局综合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
咨询方式
  • 0518-8056066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5606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