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养老机构未按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服务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6014271805D432021103900001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海州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6014271805D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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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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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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