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31039003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6K12557258Q432013103900305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6K12557258Q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连云港市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30-B37号市场监管局综窗(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一般为:7月中旬-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2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3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4 |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5 |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6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2工作日 |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经营者身份证明;3、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5、食品经营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操作流程图等文件。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诘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电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2、作出不子批准决定的,1个 |
| 2 | 审核 | 0.6工作日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 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1 个工作日内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1 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予以受理 并送达《 受理通知书》 。 |
| 3 | 决定 | 0.2工作日 | 作出批准决定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资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目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 增补依据
-
【部门规章】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第二章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咨询方式 | 0518-85518098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5514127 |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 |
| 电话 | 0518-80307958 |
| 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29号 |
| 网址 | 无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 电话 | 0518-86293000 |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
| 网址 | 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