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31045003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6MB1812342L4320131045003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海州区数据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6MB1812342L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连云港市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3-A16号企业登记综合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一般为:7月中旬-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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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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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人或联系人、提交申请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人或联系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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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前述人员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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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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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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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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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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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资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决定 |
| 3 | 决定 | 0工作日 | 作出批准决定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决定书》和《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 审批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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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8-80568896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投诉:0518-80322000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暂无 |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 |
| 电话 | 0518-80307958 |
| 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29号 |
| 网址 | 无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 电话 | 0518-86293000 |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
| 网址 | 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